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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 长春出租车司机宰客行凶

地点吉林长春市区

百度长春吧 2008-3-30

2008年3月10日9时许, 我们从机场乘坐出租车【吉AR4493】回长春百货大楼时讲好价70元。途中司机多次加价加到100元,到了百货大楼,我给司机100元钱后正要下车走时,司机一把抓住我的衣服,反口向我们索要120元,司机态度蛮横,他说;如果不给,给你们拉到一个地方·修理·你们,说着一边打电话找人,一边加快了车速。一会儿,就到了卓展附近。

这个过程中,我的同行人便和司机吵起来了,司机转身挥手就打我的同行人,我在旁急忙拉架后,两人下了车,刚没走几步,司机手持一把50公分长的螺丝刀向我们追过来,劈头盖脸的朝我们打来了 。我的同行人还好,勉强躲过了多次抡打而我因来不及躲闪,螺丝刀一下打在我的鼻梁骨上,顿时鲜血直流了。我们赶紧报了110。

经吉大二院检查确诊为鼻梁骨粉碎性骨折。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害。就以上事实结果司机郭玉成事后,仍然态度蛮横,拒不接受调节。 基于上述事实,我向长春出租车派出所要求提出公诉,但派出所一再推诿,不予公诉,让我向法院自诉。我写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到法院立案厅,立案厅的人告诉我,因为这是刑事案件法院不予立案。我们这时也到出租车管理中心,关于出租车司机宰客的事实,书面投了诉,已有一星期,但是到现在为止无任何处理消息得到回复。

政府机关如此的工作作风,老百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呢?我们来回跑来跑去,也得不到解决,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重大损失 。

请理解法律朋友们给予指点!



发表于2009-04-09